有不法中介声称,可以通过低利率经营贷、信用贷置换高利率房贷的方法,降低房贷利息支出,诱骗购房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,其背后却隐藏着高额服务费、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,这种“转贷降息”的操作方法,不只给购房者带来很大风险,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。
日前,江苏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块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,秉持“小案不小办”的原则,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,制发司法建议,深化诉源治理,以司法之力筑牢“金融安全绿色屏障”。
从小案中追索背后大问题
“我方需要被告付清中介服务费34000元,并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。”庭审中,原告某信息咨询服务部陈述道。
“我确实跟原告签了中介合同,他们当时说,帮我把房贷置换成经营贷,手续步骤都交给他们,利息能少几十万元,哪个能不心动?”被告姚某哭诉道。
这是前不久发生在高港区法院的一幕庭审场景。其背后是一块中介合同纠纷案,案件虽看上去简单,但原被告陈述中涉及的“转贷”“过桥”“降息”“手续费”等字眼却引起了承方法官彭建平的关注。
“目前大多数买房人是按揭贷款,利率较高,大家就想着做‘转贷降息’的买卖。”经过彭建平多次询问,原告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员工说了实话,“通过提供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尾款,房屋解押后再重新抵押给银行,把房贷转为经营贷。如此一来,贷款利率减少不少,且贷款都是通过银行合法放贷,这在行业内并不少见。”
阅览卷宗后,彭建平发现被告姚某作为委托人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《贷款中介服务合同》约定:委托人委托中介人作为贷款顾问,由中介人提供过桥资金、审批材料、营业执照等贷款所需材料,中介人依据委托人的实质状况代为办理经营贷有关业务;委托人应向中介人支付手续费34000元。
据姚某陈述,其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另行签订了一份《借款合同》,由该公司向姚某提供过桥资金用于结清房贷尾款,姚某支付年利率8.6%的借款利息,共计28000元。姚某回忆,当时该公司员工向他介绍“业务”时,只宣称提供垫资服务、转做经营贷,并没说明包含什么成本。
“当时我也是一头雾水,就感觉太合算了,哪个想到这种中介服务就是钻监管漏洞,反而增加了我的负债重压。”直到他们将它诉至法院,姚某这才“如梦初醒”。
经过彭建平一番释法说理,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“转贷降息”实质上是避免金融监管的行为,从法律上说不被允许。后原告某中介公司主动撤诉,案件得以解决。
制发司法建议防金融风险
案件虽已办结,但事情并没有结束。这家里介公司是不是是“不法中介”?这种行为是不是是“骗取贷款”?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,影响金融安全……一连串的疑问让彭建平并未就此“停手”,整理好所涉及的疑点,案件被提交至该院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予以讨论。
“中介公司以降息为鱼饵,诱导贷款人与他们签订中介服务合同,一方面出借过桥资金,收取借款利息;其次约定高额手续费,明显加重了贷款人的负担,损害用款人的利益。”
“但他们结清了房贷尾款,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贷款,从银行审察角度看,这种操作表面上并没问题。”
“办理金融案件时要透过现象看到问题,预防发生金融风险。”
在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上,与会法官围绕疑点问题纷纷发表建议。经过讨论,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陆乔立提出建议:“要对这类现象和问题进行梳理,将潜在风险进行详细说明,而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。”
为此,高港区法院就该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拓展调查研究,基于调查成就先后向金融监管部门、部分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,包含“加大对金融机构与其他服务公司合作、收取不适当的服务咨询成本、提升筹资本钱的行为的监管力度”“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、不好的债权出售的监管力度”等,充分发挥司法建议“社会治理啄木鸟”有哪些用途,有效从源头预防风险。
为了进一步推进金融风险诉源治理,2023年11月,该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出《关于加大金融各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》,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贷款中介诱导买家用经营贷、消费贷“置换”房贷、收取高额服务费的“转贷降息”行为进行风险提示。司法建议书指出,“转贷降息”行为具备虚构材料转贷藏风险、高额中间成本增重压、不真实违规营销乱秩序等风险特征,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、部门协作、监督指导和法治宣传,从而保护买家合法权益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。
收到司法建议后,金融监管部门高度看重,回函称将对违规企业进行核查,并表示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,全方位推进机构监管、行为监管、功能监管、穿透式监管、持续监管“五大监管”落地落细,压实银行机构主体责任,督促健全有关规范步骤,强化信贷职员监督管理,保障金融买家合法权益。
引使用方法条
切实预防金融风险,仅凭法院一家单打独斗,很难形成防范金融风险的共治格局,需要聚合金融机构、监管部门各方力量,才能真的达到风险防控的预期成效。